转考、实践环节考核、毕业论文成绩、毕业信息等。
第四条转考程序:
省际转考先办理转出手续,再办理转入手续,省自考办通过“转考平台”递送和接收转考电子档案,应遵循以下程序。
一、 转出申请由考生本人提出,考生考籍所在地市级自考机构受理。
二、地市级自考机构按照原考试的课程及合格成绩,遵循规定标准,在“管理信息系统”中录入考生电子档案。
三、地市级自考机构每年按规定时间(上半年2月底,下半年8月底)报送考生纸质申请材料到省自考办初审。初审无误后由省自考办统一通过“转考平台”在规定时间(上半年3月份,下半年9月份)转入相应各个省份。
四、转入电子档案的转考考生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(上半年3月份内,下半年9月份内)到省自考办办理转入手续。
第五条转出要求:
一、在籍考生办理省际间转考的,考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、考籍证到考籍所在地市级自考机构提出申请,对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,并在自考机构出具的《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(转出)登记表》(附件1)上签字。
二、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,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,再办理转出手续。
三、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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间,考籍档案不得转出。
四、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,只能在原报考省办理毕业手续,不得转出。
五、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。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,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。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。
六、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(以省级办理相关手续时间为依据),不得转出。
第六条转入要求:
一、转入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第六条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规定;转入电子档案信患以转出地省自考办通过“转考平台”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。我省在籍考生未办理考籍转出而参加外省自学考试的,我省对其考试成绩不予认可,不受理其考籍档案转入。
二、凡考籍转入湖南省的考生,其考试科目必须按湖南省相同专业课程的设置执行。已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,凡与湖南省相同专业课程设置的名称、课程代码、学分一致者,方可替代;不同或缺项的不得替代。需要免考的课程参照湖南省该专业相同课程的标准执行。由外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转入考籍的考生,其毕业考核课程(毕业论文、毕业实习、综合作业)必须参加我省组织的考核。
三、转考考生应当在湖南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、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(不含实践及毕业论文、毕业实习、综合作业)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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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可在湖南省申办毕业手续。
四、考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准考证,在规定的时间(上半年3月份,下半年9月份)到湖南省自考办或者经湖南省自考办授权的地级自考机构,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,并在湖南省自考办出具的《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(转入)登记表》(附件2)上签字。
第七条省自考办对考生转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,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,规范工作流程,利用管理和技术手段,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要求,强化计算机及网络防护,对电子档案收发、处理情况须进行记录和监控,确保电子转考信息的真实、安全、合法、有效。对办完转籍手续的考生,省自考办将及时在自学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中分别作好“转出”、“转入”等标志,并进行数据处理。
第八条在电子转考过程中, 如有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的,一经查实,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。
第九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起实施。第十条本办法由湖南省自考办负责解释。
附件: 1.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(转出)登记表
2.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(转入)登记表
附件1

